2006年4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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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农村老人可以要求哪些人赡养?
    答: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规定,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因此,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。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根据《继承法》和《婚姻法》规定,凡有赡养辅助能力的子女,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。这种赡养义务,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,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、养子女和养父母、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。孙子女、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。女儿出嫁后,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,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,即自己的公婆。
    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5条规定,放弃继承权的子女,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。因为在其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时,父母已尽抚养教育的义务。
    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第3款规定,赡养人的配偶也是老年人的赡养人。
    
    问:农村老人怎样要求“五保”供养?
    答:新的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,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,在吃、穿、住、医、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。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
    条例规定,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、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;供给服装、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;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;提供疾病治疗,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;办理丧葬事宜。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,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。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,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。

    问:暴力干涉老人婚姻算不算犯罪?
    答:根据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46条、第48条的规定,下列行为应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罚:(1)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,情节较轻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罚。(2)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务,情节较轻的,应当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罚。
    根据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46条、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,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或虐待老年人,情节严重的;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没有对老年人进行赡养、抚养,情节严重的;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,情节严重的;这三类行为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,即构成犯罪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但一般情况下只有受害人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,法院才处理。